根據這一條的規(guī)定,公開招標需符合如下條件:
(1)招標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的科研項目的招標還公開招標可包括個人)發(fā)出
公開招標投標邀請。招標人應當通過為全社會所熟悉的公共媒體公布其招標項目、擬采購的具體設備或工程內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請。任何認為自己符合招標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都有權向招標人索取招標文件并屆時投標。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地區(qū)或者部門不同等借口違法限制任何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公開招標須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明示其招標要求,使盡量多的潛在投標商獲取招標信息,前來投標,從而保證公開招標的公開性。實際生活中人們經常在報紙上看到"XXX招標通告",此種方式即為公告招標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個別供應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標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應為公開招標人所采納。
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有多種途徑,如可以通過報紙、廣播、網絡等公共媒體。公開招標的優(yōu)點在于能夠在最大限度內選擇投標商,競爭性更強,擇優(yōu)率更高,同時也可以在較大程度上避免招標活動中的賄標行為,因此,國際上政府采購通常采用這種方式。
公開招標是公開發(fā)布招標信息,公開程度高,參加競爭的投標人多,競爭比較充分,招標人的選擇余地大,當然它的費用也較高,費時較多,程序較為復雜。邀請招標是在有限的范圍內發(fā)布信息,進行競爭,雖然可以選擇,但選擇余地不大,它的費用和時間都可以省一些,但作弊的機會可能要多些。因此,在招標投標法中對這兩種招標方式是鼓勵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但也考慮在某些特定的情況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所以在這部法律中規(guī)定,國家重點項目和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過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這項規(guī)定的實質是要求在兩種招標方式中盡可能地優(yōu)先選用公開招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