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在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jīng)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此種情況下,該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繼續(xù)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其構成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使用時間: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jīng)有使用的事實。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chǎn)生在先使用權,并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使用不僅限于現(xiàn)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經(jīng)發(fā)生過業(yè)務承繼關系的,現(xiàn)有使用人作為承繼人的使用也可以作為本條件中的使用。被承繼人先前的使用應當視為現(xiàn)有使用人的使用,換言之,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時間以該商標首次商業(yè)使用的時間為準。
2. 商標圖樣: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xù)使用甚至申請注冊該商標。
3. 連續(xù)使用: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xù)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實,但無正當理由而中斷使用的,不得繼續(xù)使用該商標。正當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觀上的原因中斷使用,如在先使用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為季節(jié)性商品而造成商標中止使用。
4. 主觀善意:在先使用人使用該商標必須是基于善意。善意首先是指該使用人將某標記作為商標使用時,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經(jīng)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實際使用與該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次,由于商標注冊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當該注冊商標構成時,在先使用人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并產(chǎn)生誤導公眾的后果,則該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難謂“出于善意”。當注冊商標的圖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時,在先使用人將該圖樣作為商標使用于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夠證明其對所使用的圖樣享有正當權利,否則也不能證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此外,根據(jù)新《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商標注冊原則的一種例外,其設立的目的是保護因已經(jīng)實際在先使用而產(chǎn)生識別作用的商標,平衡在后商標注冊人和在先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行使該權利,還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標必須具有一定的影響。如果不保護這種在先使用,對于在先使用人明顯不公平,其存在是作為商標注冊制度的補充。
總的來說,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條件涉及使用時間、商標圖樣、連續(xù)使用、主觀善意以及商標影響等多個方面。這些條件共同構成了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基礎,為在先使用人提供了在商標注冊后繼續(xù)使用原商標的權利保障。